618前夕最高法撑腰:商家遭遇电商平台"二选一"可起诉
法律最终也采纳了委员们的意见,电子商务法35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尽管法律已经明确,但依然在电商法实施第一年就爆发了格兰仕事件。 2019年6月17日,家电商格兰仕在其官方微博表示,拜访某新电商平台后,在另一电商平台的搜索端出现异常,导致销售受到严重影响,此后更披露了自4月以来该平台多次要求格兰仕公开声明退出新电商平台被拒,遭遇降权、屏蔽等一系列技术干扰,导致其为“6·18”大促在该平台备货20万台的努力化为泡影。 规制“二选一”要靠法治化 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浙江杭州召开的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上,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互联网领域“二选一”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并表示对各方反应强烈的、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二选一”行为,适时立案调查,并依据法律规定严厉处罚。 但格兰仕事件最终成了“一个人的战斗”。 樊芸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加快反垄断法的修法进程,加强互联网反垄断,坚决制止不公平竞争,依法规范互联网电商平台。 吴列进代表则建议,尽快对网络零售平台实施“二选一”的行为进行调查,加快《反垄断法》的修订,并在修订案中更加明确互联网垄断的构成要件、特征、法律责任等,更有力地规范具有优势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的经营,为全社会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营商环境。 反垄断法专家、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晓晔分析,二选一行为的本质是独家交易,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已经出现寡头垄断格局,二选一将影响商家的平台多归属,损害消费者选择权,损害平台公平竞争。 王晓晔认为,如果某领域确有必要保护某些经营者的特殊利益,就有必要制定专门法。这种立法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在存在相对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弱方当事人一般不敢把交易相对人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诉诸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优势地位企业作出约束性规定,有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王晓晔建议中国借鉴欧盟《为商户提供互联网公平和透明中介服务的条例》,就电商平台对其商户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制定专门法。 正如樊芸所言,保中小企业就是保民生,要推动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和良性发展,政府既要对互联网经济进行支持,也要加强监管,让更多的中小商家在供应链平台上,享受到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 (编辑:186手机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